慈法发〔2018〕16号关于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工作细则(试行) |
色调调节: http://www.163novel.com 2018年04月17日 |
bet365体坛快讯关于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 工作细则(试行)
为了提高执行财产处置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对执行中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置的财产,承办人应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考虑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 第二条 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本院可不经评估径行依法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 第三条 对拍卖保留价的协商,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完成,也可以在承办人的主持下完成。 第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财产的市场价,一拍、二拍、变卖的保留价应一次性协商确定,但受市场影响价格波动较大、双方当事人认为一次协商不利于财产处置等情形的除外。 第五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时,应先确定市场价;确定一拍保留价时,不得低于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确定二拍保留价时,降价幅度不得超过一拍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确定变卖保留价时,降价幅度不得低于市场价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的,应有书面协议,并有不需要评估的意思表示,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如果拍卖标的处置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协商拍卖保留价的申请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有优先受偿权的,由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人参加协商; 2.没有优先受偿权的,由申请执行标的最大的申请人参加协商。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拍卖保留价,如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被执行案件的(以下简称关联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将确定的拍卖保留价书面告知关联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征求其意见。关联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对协商确定的拍卖保留价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九条 对关联执行案件申请人对协商确定的拍卖保留价提出的异议,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如异议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审查后认为异议不合理的,确认协商确定的拍卖保留价有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人仍不服或合议庭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如未能达成一致的,则应及时委托评估。 第十条 承办人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拍卖保留价,应采用询价、咨询、已拍卖同类财产的比较等方式确认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并对询价的方式、结果等进行记录附卷。如发现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再次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如未能达成一致的,则应及时委托评估。 第十一条 执行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的其他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8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