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委印发《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和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通报》,授予我院“浙江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这标志着我院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已取得重要成果,文明创建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