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行初字第39号 不服作出户口行政登记 |
色调调节: http://www.163novel.com 2013年12月13日 |
浙江省bet365体坛快讯 行政裁定书 (2013)甬慈行初字第39号 原告付某某。 被告慈溪市公安局某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第三人钟某某。 原告付某某不服被告慈溪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作出的钟某某户口行政登记,于2013年8月26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钟某某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对钟某某户口信息作出修正,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银 建 代理审判员 景 赞 宇 人民陪审员 童 松 迪
二O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岑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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